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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規定,機關應公開個資檔案名稱、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個人資料類別等資訊。

二、本總處所保有之個資相關資訊表列於下列檔案。

三、個資當事人權利行使受理窗口:秘書室文書管理科(02)3356-7567。

  • 張貼日期:104-02-12
  • 更新日期:112-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