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壹、法令規定
一、預算法(110.6.9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52771號令)
第62條之1
二、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執行原則(行政院主計總處110.12.15主預字第1100103539號函)
◎三、「 歲出第一級至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及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112年版)
「 歲出第一級至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及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113年版)
四、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112年版)
◎ 五、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112年版)
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113年版)
六、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112年版)
第18點第3項
七、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112年版)
第10點第5款、第10點第6款、第10點第13款、第26點第6款、第26點第7款、第26點第9款
八、相關解釋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執行控管機制(行政院主計總處111.1.28主預政字第1110100295號書函)
111年度各機關(基金)業將所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列入彙計表揭露,請依下列原則從嚴審核執行,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
1.單位預算部分:各工作計畫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三級用途別科目之合計數)不得超支。
2.附屬單位預算部分:各基金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專項科目法定預算數總額內支應。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訂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表件及科目問答集,置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全球資訊網/主要業務/政府預算/解釋彙編項下,請自行下載參閱。
貳、作業程序(註:各機關可視業務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作業程序)
一、承辦單位因應業務需要,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額度內,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執行原則等相關規定提出動支經費簽案,送主(會)計單位審核,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
二、經費報支時,承辦單位應檢附原始憑證,送主(會)計單位審核無誤且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未超支,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主(會)計單位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出納管理單位辦理付款。
參、內部審核注意事項
一、審核動支經費簽案時,應注意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是否超支、所列科目用途是否相符、是否符合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相關規定及核算金額等。
二、經費報支時,審核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是否事先簽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是否超支。
(二)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其支給是否與原簽案相符並符合相關規定。
(三)應檢附之原始憑證是否符合規定。
(四)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