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壹、法令規定
◎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行政院111.12.20院授主預字第1110104008號函,自112年1月1日生效)
第7點、第8點、第9點
◎ 二、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行政院111.12.20院授主預字第1110104008號函,自112年1月1日生效)
三、相關解釋
(一)學校教師非屬教育局之員工,受委託撰稿等仍得支給稿費(原行政院主計處94.9.14處實一字第0940007063號「主計長信箱」)
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9點第1款(現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7點第1款)規定:各機關學校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需委由本機關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撰述、翻譯或編審,經機關學校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者,得依第11點(現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規定標準支給稿費。本案貴府教育局委請該局以外之學校教師負責兒童閱讀護照之設計、撰述、繪圖等工作,可依上開規定標準支給受委請教師稿費。
(二)定期刊物之承辦單位人員得否支領稿費?刊物中刊載紀實性之照片可否視同圖片,領取圖片使用費?(原行政院主計處95.12.1處實一字第0950007208號「主計長信箱」)
有關定期(每兩個月)發行宣導政令及活動報導之刊物,由首長指派圖書館承辦,該館館長、承辦人及鄉公所各業務課室人員可否領取撰稿費、編稿費、校對費及審查費,及刊物中刊載紀實性之照片可否視同圖片,領取圖片使用費等疑義案,查「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10點(現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7、8點)對各機關學校定期發行刊物,其稿費之支給已有明確規範,至刊物中刊載紀實性之照片可否視同圖片,領取圖片使用費,應視照片提供者是否符合支領稿費要件而定,如符合支領稿費要件,其圖片使用費請依前揭要點第11點規定標準(現為第7點附表)辦理。
(三)謄稿工作,不宜以稿費之名義支給(原行政院主計處93.5.19處忠字第0930003120號函)
謄稿工作,由於並無智慧財產之創作,不宜以撰稿名義支給,惟於辦公時間外趕辦者,得依規定支給加班費。
(四)校對費支給疑義(行政院主計總處104.8.6主預教字第1040101624號「主計長信箱」)
行政院於104年7月15日修訂支給要點,其中校對費支給基準,考量電腦作業進步,實務上均採照相製版,不論撰稿或編稿均已大幅減少校對需要,且已有審查支給項目,應本撙節原則,避免重複支給,惟為應特殊案件之需,仍將原規定之按「稿酬」5%至10%支給,修正為按「撰稿費」之5%至10%支給,爰本案仍請依上開規定,本撙節原則辦理。
◎貳、作業程序(註:各機關可視業務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作業程序)
一、承辦單位因應業務需要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等相關規定,提出動支經費簽案,送主(會)計單位審核,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
二、經費報支時,承辦單位檢附原始憑證,簽會出納管理單位或相關權責單位辦理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扣取及所得登錄或扣繳事宜,送主(會)計單位審核無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主(會)計單位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出納管理單位辦理付款。
◎參、內部審核注意事項
一、審核動支經費簽案時,應注意預算能否容納、所列科目用途是否相符、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及核算金額等。
二、經費報支時,審核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是否事先簽准。
(二)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其支給是否與原簽案相符並符合相關規定。
(三)應檢附之原始憑證是否符合規定。
(四)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