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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壹、法令規定

◎  一、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112年版)

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113年版)

 二、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 」(112年版)

三、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行政院107.8.30院授人給字第1070050317號函)

四、相關解釋

(一)「兼職」與「兼辦」之區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8.10.16六十八局肆字第23442號函)
1.兼職:
(1)法定兼職:機關組織法規中明訂某職位由有關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如:機關組織規程或編製中規定,本會○○人,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屬之)。
(2)非法定兼職: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殊需要,報經權責機關專案核准兼任之職務者。
2.兼辦:
(1)法定兼辦:依法規定辦理本職以外之本機關其他業務者(如臺灣省國民小學辦事細則第14、15、18條規定學校業務得指定校內教職員兼辦)。
(2)非法定兼辦:機關首長依業務需要指定本機關人員辦理該職位職務範圍外之工作者。

(二)「兼職(任)」與「兼辦」之費用報支差異(92年3月版#567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1.依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85年9月9日85局給字第33044號函規定,兼職人員僅能依規定支領以「交通費」或「車馬費」名義支給兼職酬勞(現為兼職費),不得再支給加班費,另據該局90年2月23日90局給字第210377號函規定,兼辦他機關業務既不得支領兼職酬勞,其在兼辦機關因業務需要加班,依照規定同意支領加班費。
2.依照前述規定,未設主計人員之單位透過兼職(任)或兼辦方式辦理,其所得支領項目有所不同,其中兼職(任)方式除支領兼職酬勞外,不得以誤餐費及加班費等名目支給任何費用,至兼辦方式,兼辦人員依規定不得支領兼職酬勞,惟因兼辦之業務需要加班,同意另依規定支給加班費。

(三)聘請法律顧問之兼職費最高標準為每月5,000元(行政院90.8.31台90人政給字第211055號函)
訂定各機關學校(構)聘請法律顧問之兼職交通費(現為兼職費)最高標準每月5,000元,並自90年9月1日起實施。至前經本院核定有案,其交通費超過前開標準者,同意繼續支領至聘期屆滿為止。

(四)公立大專校院校長依規定兼職所領受之兼職費個數及總額限制(行政院108.5.17院授人給揆字第1080032389號函)
1.公立大專校院校長依規定兼職所領受之兼職費個數及總額得不受「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
2.公立大專校院校長兼職費不受「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後之相關配套措施,由教育部另案規範(教育部108.12.2臺教人(四)字第1080118570號函)。

(五)主計人員兼職問題(原行政院主計處99.3.18處義一字第0990001560號「主計長信箱」)
1.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現為第15條第1、2、3項) 規定略以,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現為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又同法第14條之2(現為第15條第4項) 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現為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2.另依會計法第95條、第108條及第112條規定,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會計事務設有專員辦理者,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之事務。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
3.綜上,本案請在不影響本身職務及避免內部審核角色衝突之原則下,視各校業務需求,依規定本於權責酌處。

(六)考績晉支薦任9職等年功俸1級得否補發兼職費差額疑義(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10.9總處給字第1020050795號)
1.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78年6月18日78局肆字第12177號函略以,公立學校教職員,其薪級經考績晉支年功薪475元與245元以上者,其兼職車馬費(現為兼職費)同意比照公務人員規定,按簡任與薦任級標準支給,並准自考績生效之日起按簡任與薦任標準支給。2.復查原人事局78年7月6日78局肆字第14903號函略以,有關公務人員因考績晉支薦任9職等年功俸1級或委任第5職等年功俸1級者,可自考績生效之日起按簡任級與薦任級兼職交通費(按:現為兼職費)標準支給。

(七)兼職人員支有報酬得否另支給交通費等疑義(行政院主計總處104.11.9主預字第1040102334號函)
各機關學校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現為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邀請之兼職人員,邀(聘)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惟不得另行支給雜費項目。

(八)軍公教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構)職務,領受之車馬費或出席費等疑義(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05.09總處給字第10800333141號函)
1.查軍公教人員支領兼職酬勞及類此性質之費用規定,原散見於行政院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相關函釋,並以兼職交通費、車馬費或出席費等不同名義支給。嗣經數次修正,於93年2月1日起,各機關(構)發給之兼任職務報酬統一以「兼職費」名稱發給,又兼職費性質係屬工作統攝性報酬,各機關(構)不得另立名目擅自支給。復查立法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18項通案決議以,自106年起,公務人員因職務所需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不得再請領車馬費或出席費等相關經費,並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106年3月15日總處給字第1060040412號函轉知在案。
2.茲以軍公教人員兼職均需經機關指派或核准,其領受之工作報酬仍應有一致規範,爰兼職費支給表附則一即明定,軍公教人員依法令奉派或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許可,兼任行政法人、公司及財(社)團法人、依人民團體法等法律規定所組織之團體職務,其兼職費均應依兼職費支給表辦理。
3.軍公教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構)職務,可否領受車馬費或出席費,應視該項給與之性質而定,如屬兼任該機構或團體職務產生之工作對價,即屬兼職費性質,並應依兼職費支給表之領受限制規定,即每月最多領受2個兼職費,總額以17,000元及單一兼任職務兼職費以8,500元為限。

◎貳、作業程序(註:各機關可視業務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作業程序)

一、承辦單位因應業務需要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等相關規定,提出動支經費簽案,先送人事單位審核兼職人員身分及兼職費金額之合法性及正確性,再送主(會)計單位審核,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
二、經費報支時,承辦單位應依規定核算兼職人員之兼職費,編製清冊,簽會出納管理單位或相關權責單位辦理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扣取及所得登錄或扣繳事宜,送人事及主(會)計單位審核無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主(會)計單位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出納管理單位辦理付款,逕付兼職人員職機關轉發,亦得採電連存帳方式支給當事人,並函知兼職人員本職機關。
三、本機關人員兼任其他機關(構)職務者,對於被兼職機關(構)轉來之公文及支票,先送人事單位審核支領金額(含總數)有無超過法令規定限額,並通知當事人轉發事宜,如支票抬頭係當事人,經審核金額無誤後,直接轉交當事人簽收,如超過標準,則請被兼職機關(構)依應發給當事人及繳庫金額分別開立支票;若支票抬頭為本機關者,則人事單位應依規定劃分發給當事人及繳庫金額,再送主(會)計單位審核無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即據以編製收、支傳票或付款憑單送出納管理單位逕付當事人及繳庫。

◎參、內部審核注意事項(依「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規定)

一、審核動支經費簽案時,應注意預算能否容納、所列科目用途是否相符、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及核算金額等。
二、經費報支時,審核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是否事先簽准。
(二)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其支給是否與原簽案相符並符合相關規定。
(三)應檢附之原始憑證是否符合規定。
(四)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三、本機關人員兼任其他機關職務:依人事單位審核結果,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辦理【被兼任職務之機關(構)學校依規定直接支給當事人者,免編製傳票】。

  • 更新日期:11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