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壹、法令規定
◎ 一、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112年版)
二、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行政院107.1.23院授人給字第1070030976號函)
三、相關解釋
(一)講座助理得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國內住宿費(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5.2總處給字第10700397081號函)
查「講座鐘點費支給表」適用對象第2點規定:「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之講座助理,其支給數額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減半支給。」附則第5點規定:「主辦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出差旅費相關規定,覈實支給外聘講座交通費及國內住宿費。」以講座助理係協助講座教學並實際參與授課,就課程之完成有其必要,考量辦理訓練業務之實需,外聘講座助理得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附則第5點之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國內住宿費。
(二)受委託辦理訓練計畫,講座由受委託機關內部人員擔任支給講座鐘點費疑義(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7.5.11局給字第009403號函)
1.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86年12月24日臺86人政給字第210130號函說明二、內所稱「主辦訓練機關(構)學校」,係指該訓練計畫之原 主辦機關或原訓練機關(構)學校,不含接受委託辦理訓練機關(構)學校。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82年5月11日82局肆字第15468號函規定各機關接受委託辦理訓練研習計畫,講座由各機關(即受託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其鐘點費同意依外聘講座標準支給。
2.各機關(構)學校受委託,依原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所訂訓練研習計畫及撥付經費辦理訓練研習工作,講座由受委託之機關(構)學校內部人員擔任者,其鐘點費依外聘講座專家學者每節1,600元(現為2,000元),有隸屬關係者每節1,200元(現為1,500元)之標準支給。委託訓練之原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人員前往授課者,則依內聘講座800元(現為1,000元)標準支給。
(三)邀請自然人授課、演講等並符合「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現為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則免適用政府採購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3.6總處培字第10300251351號書函)
1.案經轉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1月13日工程字第10300008100號書函復略以,機關如非依教師法或大學法邀請專家、學者授課、演講或提供專業諮詢,其以自然人為對象,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現為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現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等院頒規定核給費用,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2.是以,機關依上開院頒規定核給講座鐘點費,如由機關自行給付給講座,不納入契約金額,如此採購金額即不包括講師鐘點費。
(四)邀請對象非屬自然人或未按「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現為講座鐘點費支給表)等,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3.27工程企字第09600115593號函)
各機關邀請授課、演講或提供專業諮詢,委託對象非屬自然人,或案件特殊非按「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現為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現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等院頒規定所定標準核付費用,而採另行計酬者【例如「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附記五(現為附記七)之情形】,則仍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五)替代役役男不宜支領講座鐘點費(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8.11局給字第0920025913號書函)
本案經轉准內政部92年7月28日內授役字第0920080771號函復略以,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18條及「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6條(現為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服勤單位得依業務需要指派役男從事與業務相關之工作;役男擔任資訊教育研習活動之講座或助理仍得視為勤務之一種,是以,不宜發給相關之鐘點費。本案有關替代役役男得否支領講座鐘點費一節,請依上函辦理。
(六)讀書會報告人不合支給講座鐘點費規定(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10.8局給字第0970023982號書函)
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現為講座鐘點費支給表)二、(一)(現為適用對象1)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進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員,支給講座鐘點費(現為各機關(構)、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其實際授課人員,按本表支給鐘點費)。基於讀書會之性質,與機關為推動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辦理之研習、座談及進修有所不同,且讀書會報告人與上開支給規定所規範之實際擔任授課人員之意旨亦不相符,爰讀書會報告人不合支給講座鐘點費。
(七)國外專家學者來臺期間已支領日支生活酬金,可否再核給講座鐘點費(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4.14局給字第0950008737號書函)
查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係規範各行政機關於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之最高費用支給標準,爰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來臺工作期間之支付費用,依規定應在上開表定最高標準範圍內支給,本案所詢聘請國外專家學者來臺期間另安排授課,如屬其來臺工作範圍及內容,該日已依上開規定支領日支生活酬金,則不得再另核給講座鐘點費。
(八)國外專家學者來臺期間得否另核給相關費用,應視其工作範圍及內容而定(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12.19局給字第0950032504號書函)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5年4月14日局給字第0950008737號書函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係規範各行政機關於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之最高費用支給費用,依規定應在上開表定最高標準範圍內支給。所詢聘請國外專家學者來臺期間另安排授課,如屬其來臺工作範圍及內容,該日已依上開規定支領日支生活酬金,則不得再另核給講座鐘點費。是以,國外專家學者專題演講或出席專案會議如與其來臺工作內容相關,應明訂於其來臺工作範圍及內容,且不得另核給相關費用;惟如與來臺工作無涉者,則請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現為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現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貳、作業程序(註:各機關可視業務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作業程序)
一、各種訓練班次,承辦單位應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等相關規定,提出動支經費簽案(或訓練計畫),送主(會)計單位審核,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
二、經費報支時,承辦單位應檢附原始憑證,簽會出納管理單位或相關權責單位辦理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扣取及所得登錄或扣繳事宜,送主(會)計單位審核無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主(會)計單位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出納管理單位辦理付款。
◎參、內部審核注意事項
一、審核動支經費簽案時,應注意預算能否容納、所列科目用途是否相符、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及核算金額等。
二、經費報支時,審核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是否事先簽准。
(二)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其支給是否與原簽案相符並符合相關規定。
(三)應檢附之原始憑證是否符合規定。
(四)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