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壹、法令規定
◎一、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112年版)
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113年版)
◎二、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112年版)
三、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行政院108.11.26院授主預字第1080102859號函)
(附表1)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附表2)(機關全銜)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 四、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112年版)
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113年版)
五、相關解釋
☉(一)國內出差搭乘臺鐵商務車廂之交通費報支方式(行政院主計總處111.1.21主預字第1110100206號函)
國內出差搭乘座位有分等之臺鐵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乘坐商務車廂,並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訂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暨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解釋彙編及國內出差以機關所在地為交通費報支起點問答集,置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全球資訊網/主要業務/政府預算/解釋彙編項下,請自行下載參閱。
◎貳、作業程序(註:各機關可視業務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作業程序)
一、出差人員應事先提出申請,陳報主管人員核准後,送人事或相關權責單位審核假別之合法性及正確性並登記差假,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
二、出差事畢後,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填具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經單位主管簽核後,送人事或總務單位審核(註:倘結報作業係直接介接前端之請假資料,且系統已妥為控管,不可更改時,基於人事或總務單位已於請假作業時,審核假別之合法性及正確性、旅費報支所採用之職務等級正確性,故機關可檢討簡化免會辦人事或總務單位)。
三、人事或總務單位將審核結果送主(會)計單位審核無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主(會)計單位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出納管理單位辦理付款。
◎參、內部審核注意事項(依「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規定)
一、審核預算能否容納、所列科目用途是否相符。
二、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
三、審核報支費用之期間,是否與登記差假期間相符。
四、審核旅費項目及金額是否符合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含應附具之支出憑證及證明文件是否備齊)。
五、審核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