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壹、法令規定
◎ 一、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112年版)
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113年版)
◎ 二、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112年版)
三、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編審要點(行政院102.2.4院臺法字第1020122179號函)
四、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行政院111.7.14院授主預字第1110102303A號函)
第22點
五、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行政院111.7.14院授主預字第1110102303B號函修正,自112年1月1日生效)
◎六、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112年版)
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113年版)
七、相關解釋
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訂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解釋彙編,置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全球資訊網/主要業務/政府預算/解釋彙編項下,請自行下載參閱。
◎貳、作業程序(註:各機關可視業務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作業程序)
一、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應事先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編審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提出動支經費簽案,陳報主管人員核准後,先送人事或相關權責單位審核假別之合法性及正確性並登記差假,再送主(會)計單位審核,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
二、出差人員於銷差之日起填列大陸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單據,經單位主管簽核後,送人事單位審核出差有無核准(如因臨時需要變更行程或因航班限制延期返國,應循行政程序簽准)、假別之合法性及正確性、旅費報支所採用之職務等級正確性。
三、人事單位將審核結果送主(會)計單位審核無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主(會)計單位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出納管理單位辦理付款。
◎參、內部審核注意事項(依「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規定)
一、審核動支經費簽案時,應注意預算能否容納、所列科目用途是否相符、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及核算金額等。
二、經費報支時,審核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是否事先簽准。
(二)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
(三)報支費用之期間,是否與登記差假期間相符。
(四)旅費項目及金額是否符合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含應附具之支出憑證及證明文件是否備齊)。
(五)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