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壹、法令規定
一、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行政院104.10.28院授人給字第1040050339號函)
二、所得稅法(110.4.28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39201號令)
第7條
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財政部99.12.22台財稅字第09900528810號令)
第4條
四、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財政部110.6.30台財稅字第11004573610號令)
第2條、第3條
◎貳、作業程序(註:各機關可視業務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作業程序)
一、承辦單位因應業務需要並依「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等相關規定,提出動支經費簽案,送主(會)計單位審核,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
二、經費報支時,承辦單位應檢附原始憑證,簽會出納管理單位辦理所得登錄或扣繳事宜,送主(會)計單位審核無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主(會)計單位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出納管理單位辦理付款。
◎參、內部審核注意事項
一、審核動支經費簽案時,應注意預算能否容納、所列科目用途是否相符、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及核算金額等。
二、經費報支時,審核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是否事先簽准。
(二)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其支給是否與原簽案相符並符合相關規定。
(三)應檢附之原始憑證是否符合規定。
(四)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