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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壹、法令規定

一、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112年版)

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113年版)

二、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112年版) 

三、相關解釋

(一)計程車費之報支(原行政院主計處92.12.4處忠字第0920007527號函)
同仁報支加班費時,不得同時報支居所至辦公場所之計程車資。但如係處理急要公務在夜間加班已無公車行駛時,得由各機關酌情准予報支計程車資。

(二)因應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實施常客優惠方案措施,機關員工使用電子票證搭乘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以下簡稱臺北捷運)報支費用處理方式(行政院主計總處109.4.14主會財字第1091500103號函)
1.機關如備有公務電子票證(如悠遊卡等)供員工使用,應依所定使用機制辦理。
2.機關倘因公務需要,由員工使用個人電子票證搭乘臺北捷運報支國內出差交通費或短程車資者,鑒於現行票價回饋機制係以當月累積「搭乘次數」,於次月起依優惠比例回饋現金至票證(10次以下無回饋),其搭乘次數之累積可能主要來自於個人消費,在現行機制下員工搭乘後返回機關報支時尚未能確知所獲優惠情形,倘要求於扣除回饋金數額重新核算後再支付予同仁,將增加龐大行政作業成本,爰基於成本效益考量,機關員工使用個人電子票證搭乘臺北捷運報支費用,按其搭乘時所使用票證之扣款金額支付,無須核算扣減回饋金。

(三)機關員工因公務需要使用個人定期票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交通費報支事宜(行政院主計總處109.4.24主預字第1090101091號函)
機關員工使用個人定期票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考量定期票採無限搭乘方式,當次搭乘費用難以認定,且搭乘時並無實際支付當次交通費事實或產生額外費用負擔,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交通費覈實報支意旨,不得報支交通費。

◎貳、作業程序(註:各機關可視業務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作業程序)

經費報支時,申請人應提出申請,陳報主管人員核准,送主(會)計單位審核無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主(會)計單位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出納管理單位辦理付款。

◎參、內部審核注意事項

一、審核預算能否容納、所列科目用途是否相符
二、審核是否經單位核簽(章),其支給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三、審核應檢附之原始憑證是否符合規定。   
、審核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 更新日期:11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