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壹、法令規定
◎ 一、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112年版)
◎ 二、軍公教員工擔任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表(行政院112年3月2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0173號函核定、教育部112年3月15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120009216號函分行)
三、相關解釋
◎ (一)學校辦理合唱、海報等比賽,擔任比賽活動之評審老師,其評審費支給事宜(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4.17局給字第0920010281號書函)
查行政院91年11月8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45929號函訂頒「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現為軍公教員工擔任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表)備註一、規定:「軍公教員工擔任各機關(構)學校主辦之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者,得支給裁判費。裁判費之支給標準,由各主辦機關(構)學校視各項運動競賽項目之範圍、難易複雜程度、所需專業知識訂定之,最高以不超過上表所列數額為上限。」(現為附則二、規定:「主辦運動競賽之機關(構)學校應視各項運動競賽項目之範圍、難易複雜程度及所需專業知識,參酌預算狀況及實際需要等因素,自行訂定裁判費支給數額,最高以不超過本表所列數額為限。」 )復查上開各項運動競賽分為全國性競賽、省(市)級競賽、縣(市)級競賽(現為全國性競賽、直轄市及縣(市)級競賽、鄉(鎮、市、區 )級競賽)三種 。有關各機關(構)學校辦理之藝文競賽,如屬上開三種等級之競賽,其擔任裁判之裁判費得參照上開標準數額表支給;惟學校自辦之合唱、海報等比賽不得比照上開規定支領評審費。
◎ (二)學校自辦體育活動競賽,由學校教師擔任裁判,其裁判費支給事宜(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1.22局給字第0920001137號書函)
依「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現為軍公教員工擔任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表)規定 ,各項運動競賽分為全國性競賽、省(市)級競賽、縣(市)級競賽(現為全國性競賽、直轄市及縣(市)級競賽、鄉(鎮、市、區 )級競賽)三種,並未包括各校利用課餘辦理之校際、班際等體育競賽,是以,學校自辦體育競賽擔任裁判者,不宜比照支領裁判費。
◎貳、作業程序(註:各機關可視業務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作業程序)
一、承辦單位因應業務需要並依「軍公教員工擔任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表」等相關規定,提出動支經費簽案,送主(會)計單位審核,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
二、經費報支時,承辦單位應檢附原始憑證,簽會出納管理單位或相關權責單位辦理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扣取及所得登錄或扣繳事宜,送主(會)計單位審核無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主(會)計單位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出納管理單位辦理付款。
◎參、內部審核注意事項
一、審核動支經費簽案時,應注意預算能否容納、所列科目用途是否相符、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及核算金額等。
二、經費報支時,審核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是否事先簽准。
(二)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其支給是否與原簽案相符並符合相關規定。
(三)應檢附之原始憑證是否符合規定。
(四)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