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壹、法令規定
一、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10.27公保字第1031060466號函)
第2點、第3點、第4點、第6點、第7點
二、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行政院110.8.18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5821號函)
三、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醫療機構範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8.19公保字第1041060352號函)
◎貳、作業程序(註:各機關可視業務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作業程序)
經費報支時,申請人依「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等相關規定檢附原始憑證,先送人事或相關權責單位審核,再送主(會)計單位審核,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主(會)計單位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出納管理單位辦理付款。正副首長及司處長以上主管人員住院健康檢查,由受理檢查醫院核實製據送請各機關(構)報支撥付;隨同受檢配偶之檢查費用則自行繳付。
◎參、內部審核注意事項
一、審核預算能否容納、所列科目用途是否相符。
二、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其支給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三、審核應檢附之原始憑證是否符合規定。
四、審核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