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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壹、法令規定

 一、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及「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112年版)

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及「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113年度)

 二、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112年版) 

 三、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112年版)

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113年版)

四、相關解釋

正副首長以私人車輛作為公務使用,其油料及相關費用可否於預算內報支疑義(原行政院主計處95.9.20處實一字第0950005565號函、內政部96.1.16內授中民字第0960722111號函) 
1.各機關依照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現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及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購置之個別職務人員座車,旨在專供該個別職務人員作公務使用,如座車遭受意外損壞不堪修復,雖未達汰換年限,基於安全性及合理性考量,得依車輛管理相關規定辦理汰購;至已屆汰換年限,車輛確已不堪使用,應辦理強制報廢。
2.另考量私人車輛如作為公務使用,恐造成個別職務人員座車標準不一,致外界錯誤解讀;並因汽缸排氣量暨品牌與配置座車不同,致油料、養護及稅捐等相關費用之認定困難;復以配置座車並未辦理報廢,無異增加稅捐負擔;又因車輛所有權非屬政府機關,其辦理保險或肇事責任均難以釐清等。
3.爰不宜以私人車輛作為公務使用,並核銷相關費用,以免衍生上述諸多問題。

◎貳、作業程序(註:各機關可視業務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作業程序)

一、辦理車輛及辦公器具之保養、維修,均應填具請購(修)單或提出動支經費簽案,先送總務(經辦)單位注意擬修護項目是否仍在保固期間或已納入其他契約之維修服務標的物,再送主(會)計等單位審核,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
二、奉准辦理之案件由總務(經辦)單位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辦理採購事宜。
三、經費報支時,總務(經辦)單位應檢附原始憑證,送主(會)計單位審核無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主(會)計單位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出納管理單位辦理付款

◎參、內部審核注意事項

一、審核請購(修)單或動支經費簽案時,應注意預算能否容納、所列科目用途是否相符、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及核算金額等,有招標文件(含契約草案)者涉及財務收支事項是否合宜
二、經費報支時,審核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是否事先簽准。
(二)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應檢附之原始憑證是否符合規定。
(三)單據所載內容是否與原簽奉核准之案據或契約內容相符。
(四)撥付款項之廠商名稱、金額及金融機構帳號是否與契約書、發票相符。
(五)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六)驗收人員是否於黏存單簽名(章),或檢附驗收紀錄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訂有契約者,第一次支付款項是否檢附契約副本或抄本。


  • 更新日期:11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