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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壹、法令規定

一、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112年版)

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113年版)

二、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112年版) 

三、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112年版)

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113年版)

◎貳、作業程序(註:各機關可視業務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作業程序)

一、辦理設施及機械設備之保養、維修,均應填具請購(修)單或提出動支經費簽案,先送總務(經辦)單位注意擬修護項目是否仍在保固期間或已納入其他契約之維修服務標的物,再送主(會)計等單位審核,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
二、奉准辦理之案件由總務(經辦)單位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辦理採購事宜。
三、經費報支時,總務(經辦)單位應檢附原始憑證,送主(會)計單位審核無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主(會)計單位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出納管理單位辦理付款

◎參、內部審核注意事項

一、審核請購(修)單或動支經費簽案時,應注意預算能否容納、所列科目用途是否相符、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及核算金額等,有招標文件(含契約草案)者涉及財務收支事項是否合宜
二、經費報支時,審核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是否事先簽准。
(二)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應檢附之原始憑證是否符合規定。
(三)單據所載內容是否與原簽奉核准之案據或契約內容相符。
(四)撥付款項之廠商名稱、金額及金融機構帳號是否與契約書、發票相符。
(五)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六)驗收人員是否於黏存單簽名(章),或檢附驗收紀錄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訂有契約者,第一次支付款項是否檢附契約副本或抄本。

  • 更新日期:11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