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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壹、法令規定

◎一、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112年版)

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113年版)

◎二、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112年版)
第15點第2款 

◎三、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行政院112.3.30院授發社字第1121300634號函)
第4點、第12點

◎四、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行政院112.3.30院授發社字第1121300634號函)

五、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112年版)

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113年版)

◎六、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112年版)
第10點第10款、第26點第9款

七、相關解釋

(一)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接受公務機關之委辦計畫,其結餘款及計畫經費所孳生利息,免予繳回國庫(行政院88.4.13台88忠授五字第028858號函)

(二)機關辦理專業服務採購時,有關契約價金之給付,請依行政院93.3.3「研商以總包價法方式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招標採購有關事宜」會議紀錄辦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3.4.12工程企字第09300132120號函)
1.經查政府採購法及其授權訂定之「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第1項,對於機關委託專業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已有明確之規定。以總包價法計算者,應以其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服務費用之總價可以正確估計時,方可採用,如得標廠商完成履約事項後,機關應即照事先約定之契約價金全數給付廠商,故機關不應於契約中要求繳回經費節餘款,以符公平原則;至於經費報支程序,得以總額單證報支驗收結案,毋需檢附所有單證報支各項費用,亦無節餘款繳回問題。另得標廠商未依約履行而有減價收受之必要,政府採購法第72條定有明文,與是否採總包價法無涉。
2.「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所定之計價方式,除採總包價法計算者外,實務上有兼採之情形,兼採2種以上之計價方式者,應於招標文件及契約中註明係採用總包價法及其他計價方式,並載明其採用不同計價方式之項目,俾資明確。
3.機關辦理專業服務採購,其採總包價法計費者,除部分項目因工作範圍及內容,有另視實際履約情形計算服務費用,且已於招標文件(包括契約稿)或契約中預為載明者外,不應要求廠商繳回節餘款及檢附所有單證。

(三)辦理「管理學院大樓新建工程」工程預算書專案管理費編列及代辦協議書之費用計算執行疑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10.18工程企字第09500387530號函)
1.關於專案管理費編列之疑義,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4條之2規定(現為第10條),如欲委託辦理專案管理,應先行擬具委託專案管理計畫,並依前開規定載明計畫之特性及執行困難度、必須委託專案管理之理由、委託服務項目及所需經費概估、廠商資格及參與成員所應具備之學經歷、專長及條件與委託專案管理預期達成之效益等事項,循預算程序編列核定後辦理。
2.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0條規定委託專業機關代辦採購,其機關得行使之職權與應辦理之事項,得依本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5款:「洽辦機關得行使之職權或應辦理之事項,得由代辦機關代為行使或辦理。」之規定委託代辦機關辦理。至「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工程採購收費標準」(現為內政部營建署工程專業代辦採購作業費收支管理規範),係該署為代辦採購與執行管理事項時所自訂之一種收費計算依據,機關間委託代辦服務費用仍應依代辦案件之委辦內容、工程特性、專業技術能力、介面整合或其他特殊情形於委辦契約協議訂定。

(四)各機關學校辦理委辦計畫,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原行政院主計處96.2.1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
各機關學校計畫之委辦,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不得有形式編列補助預算而實質委辦,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等情事。

◎貳、作業程序(註:各機關可視業務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作業程序)

一、承辦單位依政府採購法或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提出委辦計畫,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所研擬之有關文件及委辦契約送總務單位、主(會)計單位及政風單位審核,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
二、符合契約所訂撥款條件或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完成驗收後,承辦單位應檢附原始憑證,送主(會)計單位審核無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主(會)計單位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出納管理單位辦理付款
三、業務單位應依契約及相關規定將委辦計畫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及購置之財產列入該機關財產,並簽訂使用國有動產(不動產)契約;惟依委辦契約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者,不在此限。

◎參、內部審核注意事項

一、審核委辦簽案時,應注意預算能否容納、所列科目用途是否相符、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及核算金額等
二、經費報支時,審核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是否事先簽准。
(二)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應檢附之原始憑證是否符合規定。
(三)單據所載內容是否與原簽奉核准之案據或契約等文件內容相符。
(四)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 更新日期:11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