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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一、致贈公(政)務人員退休(職)紀念品費用上限(行政院96.9.27院授人給字第0960063657號函)
有關致贈公(政)務人員退休(職)紀念品費用上限,請各機關在每人5,000元以內覈實辦理。

二、工友(含技工、駕駛)可比照公(政)務人員退休(職)紀念品費用上限規定(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1.22局企字第0970001797號書函)
行政院60年6月2日台60人政肆字第6378號令頒修正之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一(一)規定,各機關有公務人員退休時,可利用各種集會舉行歡送及酌贈紀念品。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0年5月28日80局壹字第14025號函釋略以,為擴大對於退休工友之照護,得由原服務機關學校,斟酌實際狀況及經費情形,比照行政院訂頒之退休人員照護事項規定,自行辦理。

三、各機關會議供應餐點原則(行政院98.2.27院授人考字第0980061078號函)
為力行儉約並求合宜,各機關之會議仍以不供應餐點為原則,惟如會議時間較長影響用餐時間或邀請外部專家學者、外賓與會,或性質較為特殊者,則可由各機關視實際需要於預算額度內提供點心、水果或餐盒。

☉四、各機關報支餐費標準(行政院主計總處110.11.12主會財字第1101500575號函)
邇來外界反映部分機關主計單位限制餐費報支上限為80元,造成機關執行困難,兹以餐費標準涉及各機關預算額度、執行內容或方式及當地市場價格之查訪,本總處並未訂定全國一致之通案標準,宜由各機關視業務實需及市場行情等本權責自行決定。

、機關罰款若經認定有人為疏失,於行政處分後,是否仍得由機關相關經費支應部分或全部罰款?(原行政院主計處92.11.7處忠五字第0920006900號「主計長信箱」)
基於機關因故遭受處以罰款,其可能原因為機關之作為、不作為或其他人為疏失所造成,如未有人為疏失而應由機關負擔者,自可本於權責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如有人為疏失,亦須釐清其與遭受罰款之關聯性,因事涉個案責任之認定,宜由機關依行政程序本於權責辦理。

、員工常態性工作服裝得否以發放代金方式辦理疑義(行政院主計總處105.1.28主預督字第1050100150號函)
(一)茲因員工工作服係因應公務需要,並非員工給與項目,故須檢據核銷。又其經費既由政府負擔,則其樣式、規格必須達到政府要求,爰在經費核銷上,須確保員工已依指定樣式、規格及用途購買,且全數用於購置工作服,以符合預算所定用途與條件,並達到工作服一致及提高經費使用效益之目的。
(二)復究本案所採發放代金,由有實際汰換需求員工登記自行購製之方式,恐有實際購買金額低於代金或實際並無購買,及其樣式、規格如何達到政府要求等問題,除難以確保符合預算所定用途與條件,及不利於該費用之執行管控,另即使由員工自行購置檢據核銷,將增加審核作業與核銷問題,甚至引發員工道德風險及難以確保規格符合機關要求,且函稱此種方式所需經費較機關統一採購更為撙節,亦無客觀事證據以證明該方式與降低工作服數量有相當程度之關聯及影響,以及具有機關統一採購經濟效益,爰不得發放代金或不宜由員工自行購置檢據核銷辦理,惟其換發方式,則可於確保符合上開目的前提下,採由機關訂定開口契約或其他方式辦理。

、為推動電子及行動支付普及之政策,提升民眾以信用卡繳納政府機關、公立醫院及國營事業(以下簡稱公務機關)各項費用之便利性,請各公務機關以預算支應民眾刷卡手續費(行政院108.3.8院臺財字第1080165637號函)
(一)民眾使用信用卡繳納公務機關各項費用,如無須負擔刷卡手續費,可有效鼓勵、引導民眾減少使用現金交易之習慣及增加民眾繳費之便利性,將有助於國內電子及行動支付發展,並降低公務機關管理現金及帳務處理等行政成本。
(二)為推動電子及行動支付普及之政策,自108年度起,民眾使用信用卡繳納公務機關各項費用所產生之刷卡手續費,由公務機關以預算支應,民眾無需額外負擔手續費。

  • 更新日期:111-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