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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本總處)負責政府歲計、會計、統計工作,成立至今已逾93年,其間歷經多次組織變革。民國20年4月依據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成立「國民政府主計處」。37年5月配合憲政實施,改隸行政院設主計部。38年3月配合政策改為「行政院主計處」。62年11月及72年5月為應國家各項政事迅速發展、主計職責日益增加,分別修正組織法。嗣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整併所屬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並對內部單位作適度檢討後,改制為「行政院主計總處」,本總處組織法於101年2月3日經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同日令於101年2月6日施行。

本總處辦理的歲計、會計、統計工作,具有相互為用的整體性,亦即以統計資料作為編製施政計畫與預算的參據,依據預算執行辦理會計紀錄、製作決算,根據相關紀錄以及調查資料產生統計報告,併稱為主計體系。又因為主計系統所執行的是政府財務活動的規範與記載,必須秉持超然的精神,方能提供公正客觀且確實的資訊。依本總處組織法規定,全國各級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分別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因而形成了特有的超然主計制度,一為主計機構組織超然於機關之外,以本總處為最高主計機關,由上而下,全國一致另成一系統,即主計系統;二為主計人事的超然,即主計人員的任免(遷調)、獎勵、考核,概由主計主管機關負責主持,不由所在機關長官處理;三為主計職責(務)超然,主計人員依會計法、統計法等規定可超然獨立行使其職務,不受影響。主計機構及人員之設置管理,開始係依33年1月訂定之「行政院主計處設置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人員條例」辦理,會計與統計單位分別設置,38年1月「地方政府暨所屬機關主計機構及人員設置條例」公布施行後,將地方會計與統計單位合併設置,並定名為主計處或主計室。70年12月制定「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後,主計機構及人員之設置管理悉依該條例辦理。嗣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該條例並於102年1月1日施行。

  • 張貼日期:103-01-30
  • 更新日期:113-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