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組織沿革與職掌
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於81年9月16日由人事處(二)改制為政風處,101年2月6日因配合本總處組織改造,改設置為政風室。政風室法定職掌為:
1、關於本總處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2、關於本總處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3、關於本總處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4、關於本總處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5、關於本總處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6、關於本總處公務機密維護、預防危害或破壞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7、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二、組織業務分工
本總處政風室員額5人,置主任1人、科長1人、專員2人、科員1人。
本室辦理業務如下:
1、推動與執行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2、推動與執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3、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宜。
4、辦理反貪宣導。
5、召開本總處廉政會報。
6、查察貪瀆不法與受理檢舉案件。
7、辦理機關安全維護事項。
8、辦理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9、辦理採購案件監辦工作。
10、其他有關政風事項。